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建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0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2330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17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建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郑秀军电动车款9900元及利息(以9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郑秀军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建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郑秀军负担0元,予以退还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