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101********3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内0724民初384号
案号
(2021)内0724执1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革成借款本金100,1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15.4%计息); 二、被告于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革成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于文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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