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建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24********1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2527民特160号
案号
(2021)内2527执5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请人郭江、郝建喜同意于2021年5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太仆寺旗全成大理石人造石大理石欠款71740元及违约金8516元(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3.85%从2017年10月10日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二、此纠纷至此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及诉求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太仆寺旗全成大理石人造石与郭江、郝建喜于2020年11月11日经太仆寺旗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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