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建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24********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2527民特160号 |
案号 |
(2021)内2527执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郭江、郝建喜同意于2021年5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太仆寺旗全成大理石人造石大理石欠款71740元及违约金8516元(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3.85%从2017年10月10日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二、此纠纷至此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及诉求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太仆寺旗全成大理石人造石与郭江、郝建喜于2020年11月11日经太仆寺旗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