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03********2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7421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19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永刚、侯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借款本金92474.3元、利息5323.02元、罚息1649.61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对被告马永刚、侯丽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百合一街7-1号3-2-2(建筑面积46.37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6元,由被告马永刚、侯丽承担;保全费1015元,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286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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