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邬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22********4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03民初4358号
案号
(2021)川0603执15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邬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4951.58元及截至2020年11月3日的利息9553.74元、违约金3508.31元,并从2020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合约约定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利息及违约金。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被告邬东负担548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负担5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时间
2021-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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