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宇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5********4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4839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恢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宇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28日起按《借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至本判决限定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宇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从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廖志荣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富佳南街3号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被告廖志荣、高虹、廖宇哲、陆向阳对被告广州市宇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志荣、高虹、廖宇哲、陆向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宇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666元及公告费1000元,共计20666元,由被告广州市宇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廖志荣、高虹、廖宇哲、陆向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