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超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82********9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5民初22245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77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焦超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赔偿41874元,并从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及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欠款利息;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对被告焦超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5元,由被告焦超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