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622********0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2214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3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玉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仇爱玲损失141060.60元。被告郭鹏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仇爱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2元,由原告仇爱玲负担1236元,被告王玉鑫、郭鹏负担82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仇爱玲负担;鉴定费800元,由被告王玉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