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凤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403********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327刑初437号
案号
(2021)鲁1327执15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莒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许高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春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马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孙凤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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