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柴佳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4********0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1954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3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柴佳东、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俊杰股权转让款5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转让款5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3月1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柴佳东、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俊杰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000元。三、驳回原告张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12元,两被告负担48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