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1********4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民终1510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1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041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二、任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074197567738的信用卡项下的欠款本金75427.96元,并支付利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任俊杰应付利息及复利共计14091.78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利息以欠款本金75427.9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算至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三、任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卡号为4096701738785575的信用卡项下的欠款本金764899.95元、分期手续费6605.57元,并支付利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任俊杰应付利息及复利共计128026.30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利息以欠款本金764899.9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算至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四、平顶山市海湾水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446元,减半收取6723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担1208元,任俊杰负担562元,任俊杰、平顶山市海湾水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9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14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担3334元,任俊杰负担25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