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杰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11********1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39611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3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伍杰川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印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815006.36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为124487.90元,罚息为2097.68元,复利为4539.63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的利息按《二手房按揭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并以年利率4.41%为限;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二手房按揭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并以年利率6.615%为限,且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伍杰川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印支行支付律师费29461元;被告伍杰川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印支行有权从依法处分被告伍杰川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前路16号a幢复式705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伍杰川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印支行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605元,由被告伍杰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