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82********5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382民初3225号 |
案号 |
(2021)辽1382执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凌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霍明旭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李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凌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