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2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13777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2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王小平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二、被告王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64757.69元、支付利息5840.59元、罚息213.02元(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7月7日),并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7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1元,由被告王小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