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燕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5********1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271民初4328号 |
案号 |
(2021)甘0271执1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王永德、赵燕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借款本金1773206.53元及截止2020年7月27日的罚息363216.47元、复利33987.02元,并承担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1773206.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07125%计算);二、甘肃恒基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甘肃恒基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对自行承担的部分向债务人王永德、赵燕玲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