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金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2********2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24刑初92号 |
案号 |
(2021)辽0124执1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滕海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7年1月2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罗洪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张金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7年1月2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四、被告人高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