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鹏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1********6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34801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06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罗鹏硕向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租金共14093.38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罗鹏硕向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4093.3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元,由被告罗鹏硕负担(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预交的84元不作退回,被告罗鹏硕负担的84元应于履行判决期限内向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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