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3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81民初3319号 |
案号 |
(2021)闽0981执17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曾瑞弟、连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1日止为6906.21元,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二、曾瑞弟、连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曾神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