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宁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7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83民初4750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18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宁宁、唐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邹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53150元,利息是15012.8元,罚息是7782.55元(计算至2018年12月7日)及自2018年12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马汉卿、刘婷婷、王辉、王广香、程超、武蕾、刘会忠、韩敬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马宁宁、唐牧、马汉卿、刘婷婷、王辉、王广香、程超、武蕾、刘会忠、韩敬敬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