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伟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21********0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4民初12071号
案号
(2021)粤0114执55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伟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小丽偿还借款339771.5元;二、被告江伟潮在偿还上述借款时一并向原告吴小丽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39771.5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吴小丽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73元,由被告江伟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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