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勇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24********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721民初2749号
案号
(2021)桂0721执6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行与被告苏勇军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二、被告苏勇军偿还信用卡(卡号:6259074547596833)尚欠的本金49 987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截止2020年7月11日,利息为6 741.82元、违约金为10 176.85元;自2020年7月12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违约金分别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信用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法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行。案件受理费736元,由被告苏勇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4-03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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