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勇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4********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721民初2749号 |
案号 |
(2021)桂0721执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行与被告苏勇军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二、被告苏勇军偿还信用卡(卡号:6259074547596833)尚欠的本金49 987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截止2020年7月11日,利息为6 741.82元、违约金为10 176.85元;自2020年7月12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违约金分别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信用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法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行。案件受理费736元,由被告苏勇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3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