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823********3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刑初105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2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杜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9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音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宏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丁宝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胡志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梁正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王小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责令被告人杜飞、王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深圳小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61477.39元;责令被告人杜飞、胡志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深圳小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82086元;责令被告人杜飞、马宏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深圳小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82222元;责令被告人杜飞、梁正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深圳小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81082.42元;责令被告人杜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深圳小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78339.60元;责令被告人杜飞、丁宝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深圳小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82222元;责令被告人杜飞、张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深圳小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87932.6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