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立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2********0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11504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2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包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贤军借款70万元,支付自2016年9月30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的利息467753.42元,并按照年利率18%向原告王贤军支付借款70万元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包立新、包淑霞、宁夏正鑫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嘉伟追偿;三、驳回原告王贤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65元,由原告王贤军负担80.45元,被告包嘉伟、包立新、包淑霞、宁夏正鑫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284.5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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