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花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牟民初字第04232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恢8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东兴源保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一百八十万九千九百八十八元七角二分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及损失(利息、违约金及损失之和以一百八十万九千九百八十八元七角二分为基数,自2015年6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桂香、郑州恒大实业有限公司、刘少臣、李秀萍、中牟县宏发贸易有限公司、陈玉荣、法全恩、郑州保山蒜业有限公司、校三保、韩花荣、李福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八百八十元,由被告郑州东兴源保鲜有限公司、张继承、张桂香、郑州恒大实业有限公司、刘少臣、李秀萍、中牟县宏发贸易有限公司、陈玉荣、法全恩、郑州保山蒜业有限公司、校三保、韩花荣、李福山负担二万一千零九十元,由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九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李福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