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11********5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03民初1547号 |
案号 |
(2021)豫0403执恢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顶山市联鑫天诚科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清偿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39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0.5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平顶山市宏盛翔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弘润达商贸有限公司、李军义、李学义、史建国、孙艳玲、陈书纳、万华伟、刘伟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承认别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43204元,减半收取71602元,由被告平顶山市联鑫天诚科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宏盛翔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弘润达商贸有限公司、李军义、李学义、史建国、孙艳玲、陈书纳、万华伟、刘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