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11********5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03民初1547号
案号
(2021)豫0403执恢4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平顶山市联鑫天诚科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清偿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39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0.5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平顶山市宏盛翔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弘润达商贸有限公司、李军义、李学义、史建国、孙艳玲、陈书纳、万华伟、刘伟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承认别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43204元,减半收取71602元,由被告平顶山市联鑫天诚科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宏盛翔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弘润达商贸有限公司、李军义、李学义、史建国、孙艳玲、陈书纳、万华伟、刘伟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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