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纪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82********0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5民初6672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5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被告范纪勇、朱小玲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范纪勇、朱小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32360.75元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并从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复利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9元,由被告范纪勇、朱小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