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屈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4********2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24民初6412号 |
案号 |
(2021)川0117执2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屈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星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455353.5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455353.55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标准,从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人民币455353.55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冉俊雪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星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73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屈林、冉俊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