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明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8********0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328民初3018号 |
案号 |
(2021)黔2328执16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蔡明俊、王家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贺崇汉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00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50 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 300 元(公告费),- 4 -均由被告蔡明俊、王家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