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玲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3********1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23民初248号 |
案号 |
(2021)桂0223执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韦干龙、骆玲娟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借款本金97779.18元及相关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及罚息),被告韦干龙、骆玲娟自2020年5月份起,每月至少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偿还3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还清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二、律师代理费用4000元由被告韦干龙、骆玲娟承担,于2020年5月7日前付清。三、民事案件受理费2517元,减半收取1258.5元,执行保全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308.5元,由被告韦干龙、骆玲娟承担,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全部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