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昌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5********2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325民初1763号 |
案号 |
(2021)鲁1325执1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市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戚龙真与被告刘昌军离婚;二、婚生长女刘沐熙由被告刘昌军抚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刘沐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原告戚龙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三、婚后购买登记在原告名下的鲁q9q0t0号宝骏牌汽车一辆归被告刘昌军所有,被告刘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戚龙真该车辆共同财产折价款20000元。四、被告刘昌军与山东房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s2019114347号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项下的房产一套及车位归被告刘昌军所有,基于该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刘昌军负责偿还。被告刘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戚龙真该房产共同财产折价款12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