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2********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39953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60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雄向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1625906.67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以尚欠的代偿款为基数从2020年4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黎艳冰、四会市雄伟明发饲料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林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黎艳冰、四会市雄伟明发饲料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林雄追偿;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80元,由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4元,由被告林雄、黎艳冰、四会市雄伟明发饲料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9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元,由被告林雄、黎艳冰、四会市雄伟明发饲料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发公司负担48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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