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强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783********7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1882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42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魏强聪应向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1500.13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合并计算;从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以同期应还未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但需扣减被告魏强聪已支付的第6期部分利息等款项和第7-9期滞纳金共1241.4元结算;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1500.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魏强聪应向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4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9元,由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魏强聪负担13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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