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卓红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6********3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926民初1887号
案号
(2021)豫0926执17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范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同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923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17日利息为32579.65元,之后利息按照月利率16.0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二、被告张爱华、胡同旺、卓红霞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包含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同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8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胡同建、张爱华、胡同旺、卓红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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