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1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2194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17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任茜梅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7498.32元及截止至2021年7月6日的利息、罚息156010.46元,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上,在年利率11.52%的基础上加收30%计收罚息。二、被告任茜梅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000元;三、被告刘静、任冬梅、纪连明、董旭对本判决前两项确定的给付款项向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被告任茜梅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2元,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由被告任茜梅、刘静、任冬梅、纪连明、董旭共同负担27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以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92元,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时间
2021-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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