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双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2********2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22民初1021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4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资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偿租金本息30212.82元及逾期违约金5000元;二、被告李明、郑州市开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贾双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明、郑州市开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双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元(以减半收取),由被告贾双华、李明、郑州市开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时间
2021-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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