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裴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5********3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22民初1915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4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邦支行借款本金2135618.5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以2135618.5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按年利率8.74%计算;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均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郑银小企业借字第01120170010181675号,郑银小企业借字第01120170010181674号);《借款展期协议》(编号为01120180010243313,编号为01120180010243312)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均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郑银小企业借字第01120170010181675号;郑银小企业借字第01120170010181674号),《借款展期协议》(编号为01120180010243313;编号为01120180010243312)约定计算,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3月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二、被告张保华、武燕萍、郭淑燕、冯秋花、李优佳、裴磊、河南大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大堂、范莲花对上述债务中的1135618.51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邦支行对李来礼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12号2号楼3单元5层3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10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告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冯秋花、河南大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李优佳、裴磊、武燕萍、张保华、郭淑燕、张大堂、范莲花、李来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