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3********0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23民初1790号 |
案号 |
(2021)辽0123执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秀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返还借款本金119.5万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7.395%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6135%计算,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王秀伟及康平县秀伟养殖场、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丽娟、何欣、康平县永先猪场、张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秀伟及康平县秀伟养殖场、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丽娟、何欣、康平县永先猪场、张亮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秀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被告王秀伟及康平县秀伟养殖场、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丽娟、何欣、康平县永先猪场、张亮承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6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