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5********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23民初3188号
案号
(2021)辽0123执5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旭、于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艳春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1.5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按月息1.5分计算,并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二、被告王洪艳在就被告崔旭、于蕾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洪艳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旭、于蕾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崔旭、于蕾、王洪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6
发布时间
2021-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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