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蔺井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19********2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1137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17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玉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盘锦柏林米业有限公司货款60190元及利息(以601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蔺井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盘锦柏林米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15元,由盘锦柏林米业有限公司负担63元,马玉亮、蔺井龙共同负担65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