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明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3********4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03刑初136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10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朱亚超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被告人李涛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三、被告人孙雅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四、被告人郭明雷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五、被告人朱亚超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涛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孙雅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郭明雷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八百元,依法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