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明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3********4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603刑初136号
案号
(2021)豫1603执10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朱亚超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被告人李涛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三、被告人孙雅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四、被告人郭明雷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五、被告人朱亚超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涛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孙雅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郭明雷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八百元,依法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18
发布时间
2021-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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