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东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3********3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23民特6号 |
案号 |
(2021)豫1523执恢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经辖区派出所出警后认定,何正金的不幸身亡系意外事故,非刑事案件,双方当亊人对此结论无异议。当事人夏东升自愿承担何正金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当亊人夏东升赔偿当事人周丽丈夫(何正金)死亡的各项赔偿金共计壹百万元,夏东升于签协议当日付肆拾陆万元,于2020年8月8日前付叁拾肆万元,于2020年9月18日前给付贰拾万元。如夏东升不按时支付则视为全部款项于2020年8月8日到期。 三、当亊人周丽在收到第一笔赔偿金的当日须将死者运回家择日下葬。四、如当亊人夏东升不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则按应付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周丽等亲属维权的一切费用。五、夏东升应按约定将赔偿款直接打入周丽账号(注:户名:周丽,开户行:农商银行,账号623059157001274320)。六、范建军 (身份证号:411523198704280414)和潘磊(身份证号:411523198609100016)自愿作为当亊人夏东升履约担保人,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保证金额为本金和违约金及当亊人周丽等亲属为维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限为夏东升履行完毕止。 七、当事人周丽有义务配合夏东升依法追究吊车司机的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如需周丽及其他家属到庭,则一切费用由夏东升承担,吊车司机的赔偿款归夏东升所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