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25********32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825民初2445号 |
案号 |
(2021)闽0825执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必文、项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朋口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136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4.505750‰计算的利息;二、吴伟对吴必文、项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必文、项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