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成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4********7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526民初4430号
案号
(2021)豫1526执23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潢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王刚、刘成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7月31日起按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已支付利息凭结算票据予以扣除);二、如被告王刚、刘成翠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原告以被告王刚、刘成翠共同所有的位于潢川县航空南道东侧羚锐假日广场1号楼602房屋(房权证号潢城房私字第2501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债权限额本金2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王刚、刘成翠所有,不足部分由王刚、刘成翠继续清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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