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如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4********0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624民初9号 |
案号 |
(2021)闽0624执1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细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三弟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21年1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二、吴振花、李如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振花、李如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细华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