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0********3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72民初86号
案号
(2021)桂72执恢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海事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杨建军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好(所有设备正常运转)返还“湘衡山挖0023”号船给原告(反诉被告)赵金福、第三人蔡金林 ;二、被告(反诉原告)杨建军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赵金福、第三人蔡金林租金240万元;三、被告(反诉原告)杨建军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赵金福柴油款6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四、被告(反诉原告)杨建军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赵金福钢丝绳款2910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赵金福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杨建军的反诉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27843元(赵金福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杨建军负担26573元,原告(反诉被告)赵金福负担1270元;反诉受理费7800元(杨建军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杨建军负担。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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