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0********3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72民初86号 |
案号 |
(2021)桂72执恢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杨建军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好(所有设备正常运转)返还“湘衡山挖0023”号船给原告(反诉被告)赵金福、第三人蔡金林 ;二、被告(反诉原告)杨建军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赵金福、第三人蔡金林租金240万元;三、被告(反诉原告)杨建军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赵金福柴油款6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四、被告(反诉原告)杨建军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赵金福钢丝绳款2910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赵金福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杨建军的反诉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27843元(赵金福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杨建军负担26573元,原告(反诉被告)赵金福负担1270元;反诉受理费7800元(杨建军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杨建军负担。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海海事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