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5********2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市商初字第1976号
案号
(2016)鲁0103执16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荣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代偿款1535898.03元。 二、被告山东荣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违约金,自2015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535898.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山东荣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律师代理费21720元。四、被告山东广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皇信厨业有限公司、济南锦菊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英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强、孙璐、石鹏、王婷婷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荣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广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皇信厨业有限公司、济南锦菊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英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强、孙璐、石鹏、王婷婷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8-23
发布时间
2016-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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