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晶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1********3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81民初4845号
案号
(2021)辽0181执11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房巍、高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行借款本金64,301.93元,(截止至2020年9月10日止);二、被告房巍、高晶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行利息人民币3,609.18元(利息截止至2020年9月10日);三、被告房巍、高晶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行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按照《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已偿还的部分予以扣除;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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