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时华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2********0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422民初1127号
案号
(2021)辽0422执2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时华春、罗海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9万元,及截止2019年7月15日的利息20.485639万元,本息合计47.385639万元,并从2019年7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4.04%继续计付利息;二、若时华春、罗海鹰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及罚息,则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车站社区的时华春名下,房产证号c0967,面积63平方米的房屋及时景安名下,房产证号c0997,面积253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时华春、罗海鹰、时景安、王桂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相应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8元,减半收取4204,由时华春、罗海鹰、时景安、王桂兰共同承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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