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仲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2********4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6897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0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钟剑鸣、易仲敏向原告广东邦诚担保有限公司741020.9元及利息(利息以741020.9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钟剑鸣、易仲敏不履行上述还款债务的,原告广东邦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从依法处分被告钟剑鸣所有的位于海珠区现代三街19号64号、75号两个车位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10元,由被告钟剑鸣、易仲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