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覃林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22********33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422民初1814号
案号
(2021)桂0422执5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有波应当归还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7154.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24日止,欠息5210.02元;此日期之后的利息,以77154.06为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在2020年8月份起至2021年2月止每月20日前归还本息10000元,余下贷款本息在2021年3月前全部还清;被告广西猎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德锋、覃林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吴有波每逾期一期还款,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吴有波所欠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二、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吴有波名下用于抵押担保传褀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为lmgaa1c29h1291764)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2046元(原告已预交1023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23元,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吴有波负担;被告广西猎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德锋、覃林燕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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